辅警条例(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明确辅警岗位职责,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第三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开展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需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合理配置辅警力量,严格控制队伍规模。第六条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

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空编率超过10%的,不得招聘辅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奖励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招 聘第八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和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四十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但是晋升三级辅警时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以上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从严限定招聘条件。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三)警察类、政法类院校或者政法专业毕业生;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招聘人员。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统一招聘程序招聘辅警,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科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如下:

1、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2、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辅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训练、服装装备和日常办公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辅警必要的工作条件;

4、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人额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辅警规模。辅警的用人额度应当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以及已有人民警察配备等情况综合确定;

5、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编制当年辅警用人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招聘特殊岗位的辅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从招聘、使用到退出,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全链条管理,完善了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程序和要求,既有利于实现对辅警管理的规范化,也将增加他们的职业荣誉感,消除或减轻后顾之忧。

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能否协助执法、可以协助开展哪些执法活动、履职后果由谁承担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9类工作作了列举,为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设置了禁区;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分别对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的工作作了规定;针对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才能开展的9类工作。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清晰地划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行为的边界,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法治支撑。

既要保持合理的数量,更要提高人员素质。《条例》规定各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实现警务辅助人员有序发展。同时,对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条件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南京市公安局文职辅警石雯则表示,此次《条例》明确提出“分岗位、层级化管理”,且明确提出对辅警进行考核,打破了原本“平均主义”的思想,这让他们清晰地看到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也能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量,如主动报考在职教育、外语证书等。

法律依据: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

公安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四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第四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监督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法律分析:

为了推动解决辅警履职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辅警应有作用,7月29日,《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依据:

《重庆辅警改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违反纪律如何处理

辅警违反工作纪律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辅警的基本岗位职责是怎样的

1、协助民警处置群众报警求助,协助民警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推广各类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民警采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员的信息动态。协助民警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的各类信息。

3、协助民警开展群众工作,参与排查,调节矛盾纠纷,对违法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

4、协助民警进行治安巡逻,在巡逻区域内,开展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押送至公安机关,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非执法工作任务。

二.辅警犯什么错会被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三.辅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第四条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权责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七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招聘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本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实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学测算警力需求,按规定合理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第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统一程序,通过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择优录取。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一)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公安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进行特殊招聘。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对录用的辅警,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三章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营房建设、新媒体运营维护等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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