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陈世峰在国内会判多少年)

江歌案的罪犯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引渡回国?

因为陈世峰是在日本犯下的凶案,必须要根据日本的法律来将他判罪,这个是管辖权的问题,和引渡没有关系。江歌案震惊了我们所有人,也让我们所有人为江歌感到不值和可惜。不值是因为江歌舍命救下朋友,而这个朋友却在她命悬一线的时候没有反过来救她;可惜的是江歌的生命在她的花样年华截止了,而且江歌是一位很优秀的女生,她还没有来得及施展自己的抱负。同时,江歌的逝去,也让她的母亲饱受摧残,让她的母亲终日生活在丧女之痛中。当然,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陈世峰也引起了公愤,所有人想让他以命抵命,以慰江歌在天之灵,但是日本的法律和一切调查的证据让陈世峰留下了性命,这个结果是很多国人不能接受的,所以想让陈世峰回到国内来接受应有的刑罚。只是,因为管辖权的问题,这个案件只能在日本进行审理,转回国内会让很多证据消失,而且在争取管辖权的过程中也很不便,所以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但是,这个案件和能不能引渡是没有关系的。

一、能不能引渡和审判没有关系

引渡和审判是两个概念。审判是拥有管辖权的地区才能进行的判定,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

二、拥有管辖权的国家才能进行审判

案件在什么地方发生,这个地方就用有这个案件的审判权。所以,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只能在日本进行审判,而不是引渡回国内进行审判。

三、因果循环,陈世峰终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陈世峰这样的人总有一天会得到他应有的惩罚,即使这次案件没有让他得到报应,今后也一定会让他受到惩罚。

陈世峰在国内会判多少年

这个结果没能达到江歌妈妈和部分网友的预期。其实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这是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在日本怎么才能拿到死刑?

日本对死刑极其谨慎,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在日本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首先,在日本法律中,犯下以下17种罪行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内乱、引诱御姿握外国、援助外国、放火焚烧生物、爆炸、入侵现存建筑、颠覆火车、威胁交通(加重犯罪)、在水路投毒杀人、抢劫杀人、抢劫强奸杀人、使用爆炸物、决斗杀人。

陈世峰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日本的死刑几乎名存实亡,近年来死刑案件越来越少。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日本的刑事案件审判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十几二十年。镇庆比如1972年和1974年,_玉的朋友杀了三个人(t)。这些罪犯花了25年才被逮捕并被判处死刑。而且日本的死刑案件非常少。从2005年到2016年,日本只有144例死刑。自2012年以来,被判死刑的人数一直在个位数。

2005年至2016年日本与死刑相关的人数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官在量刑时还要参考年龄、性质、动机、犯罪记录、被害人数、社会影响等因素。其中,被害人数是册信衡量量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准。

杀死三人以上,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较大;而杀死两个人,死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都有可能;如果只杀一人,很可能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因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为5年至20年。

陈世峰只杀了江歌。因此,陈世峰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20年。

陈世峰为什么要杀江歌?

在开庭之前,大众对于江歌案的印象是,刘鑫和陈世峰分手,陈纠缠刘要求复合,刘不肯, 陈因爱成恨要杀刘 ,但是由于刘和江歌一起回家,陈在当时的情况下,杀不了刘,只能杀了江歌。在大众印象里面,陈世峰和江歌完全是不关联的两个人,却由于刘鑫串联在一起。 陈世峰要杀的是刘鑫,不幸的是,他杀了江歌。

男方因爱成恨求爱不遂杀掉女方,这是很常见的谋杀案的动机。

但是,直到庭审,我们才知道,原来 陈世峰已经有了新女友,已经在找房子准备同居了。

陈的意思是,新女友是备胎,如果刘和他复合了,他就和刘在一起,否则,和新女友同居去。

这样的情况下,他为什么要想去杀刘鑫?

庭审的第四天,爆出陈怀疑江歌骗了他十万日元打胎费。检方因此怀疑陈杀害江歌的动机是涉及金钱。

10万日元打胎费事情的真伪不能确定。 因为此处是陈世峰的供述,现在江歌死了,刘鑫说不知道此事。而且陈世峰是回家取现金的,并没有任何的银行记录可以证明此事。不排除他这样说是为了同时向江歌和刘鑫泼脏水。而且说刘鑫堕胎了,那么刘鑫案发当天来大姨妈一说自然不成立了。

但是,也是从第四天庭审开始,我们慢慢开始知道, 陈世峰与江歌并不是相互不认识的两个人,他们之间有联系,通过电话,加了微信,案发当天江歌把陈世峰拉黑了。

庭审公布了陈世峰与刘鑫的聊天记录,但并没有公布陈世峰与江歌的聊天记录。

陈世峰有没有可能是冲着江歌去的?

陈说,江歌是他和刘鑫关系的关键人物。

网上曾经有一种猜测, 觉得陈世峰对江歌有一种恨,恨她破坏了自己对刘鑫的控制。 因为刘和陈分手的时候,江歌收留了刘。如果不是有江歌的仗义帮助,刘没有那么迅速可以离开陈。而且案发之前,陈在江歌公寓纠缠刘鑫,也是江歌回来把陈世峰赶走的。

我们回看案发当晚:

3个人的口供,有相同的,也有截然矛盾的地方,但是相同的是——没有争吵!

告指出陈世峰至少扎了江歌6次, 但是陈世峰说,扎了那么多刀,总共用了不到10秒。

我们一开始以为陈世峰杀江歌之前,可能是出于什么事,江歌惹怒了凶手。 但是现在所有的证据,包括连凶手自己都说,没有!反正上来就开始了杀戮的过程。

检方认为:陈世峰预先带上杀人后替换的衣服,即便自己家有洗衣机还查询了干洗店的位置,带上口罩、帽子,又戴上了连帽衫上的帽子,特意不用自己的公交卡(之前他几乎每天都使用)而选择用零钱买车票,再买了一瓶威士忌在江歌公寓的三楼边喝边等着他的猎物回来。

(我更倾向相信)这一切都显示, 这是一场谋杀!而非临时起意!

当晚,江歌和刘鑫结伴回来,陈世峰说出乎他的意料。 但是他杀江歌的时候,按照他所说,也根据其他证人的口供显示,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争吵,连话都没多说几句,陈世峰就用极快的速度(10秒)杀了江歌。

细思极恐!

那天晚上,他就已经决定了杀人。 刘鑫从1楼往2楼走上去,陈世峰在3楼,一个往上走,一个往下走,他要想追上刘鑫杀了她,是很有可能的。但是他为什么他没有杀刘鑫,我猜是因为他如果杀了刘鑫,江歌还在后面,他杀了刘鑫之后能逃脱的几率更少。 那天,他选择走在后面的江歌,而且刘鑫已经进了房间,他觉得自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刘鑫杀掉。 按照他在庭上的说法, 检方问他为什么觉得可以逃掉?他说,江歌见到他了,他把她杀掉,刘鑫没有见到他,所以觉得可以逃脱。

那天,他已经决定了杀戮。谁走在最后,或者谁单独回来,噩梦就会降临在那个人身上!

对于凶手的动机,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你说因爱成恨要杀人,可是你已经有了新女友准备同居啊!江歌在案发当时也没有与他争吵,应该没有激怒他的可能!就算涉及金钱纠纷,10万日元只是等于6千元人民币左右,一个留学的研究生值得因此葬送前程?

变态杀手的动机是很难猜的。人有时候连自己的行为都未能解释清楚。也许真相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知道,而为了脱罪,他大概率是不会说出真话的。

有时候人生真是无奈,遇上变态就像抽签一样。

希望20日的判决能有告慰江歌在天之灵!

刘鑫前男友陈世峰哪里人

宁夏人

刘鑫前男友陈世峰为宁夏人,在日本大东文化大学就读硕士,是与江歌同住室友刘鑫前男友,在案发数月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曾与刘鑫共同居住在板桥区的一所公寓,由于两人之间发生矛盾,刘鑫提出分手后搬至位于中野的江歌住处居住,后因陈世峰拒绝刘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陈世峰在中国会怎么判

|“江歌案”中陈世峰在中国的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进行了宣判,“江歌案”再次进入我们的视角。回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发生的这一起惨剧,最终在2017年12月20日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20年监禁。随着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江歌”案就此画上一个句号?正如江歌母亲江秋莲所言,她仍在等待,等待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她将继续自己的诉讼之路。

审判现场

早在2017年,对于陈世峰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还是日本法律管辖,所涉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引渡等问题已经进行了诸多讨论。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倘若陈世峰出狱被遣返回国。其会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由何地法院管辖?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其刑罚的适用等等问题。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结合了陈世峰在日本的判决情况,按我国法律规定,陈世峰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陈世峰如果回到国内,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管辖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入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其回国还是否在追诉时效内?《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陈世峰在我国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适用是二十年的追诉期。现在陈世峰在日本判处20年监禁,如果其不减刑,20年以后回国,则须报最高人民检察核准。但如果其减刑或者假释提前回国,则可以直接追诉。

最后一个问题是陈世峰在日本已经服刑,那么其在国内如果判处刑罚,刑事责任又如何追究?《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那些根据该条款,陈世峰是否会被免除?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类似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449号黄道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本案诸多有相似之处,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看待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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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均系中国赴日本打工人员,二人同住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2004年7月19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205室住所内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道金持厨刀刺孟某某,并追赶孟某某至18号宫田庄公寓门前道路,追上孟某某后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处,孟被刺倒地后,黄道金持刀返回宫田庄205室住所。当地警察接到报警赶至现场时,被害人孟某某俯卧于宫田庄外面的道路上,全身是血,经呼叫无反应,在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于当日20时许确认死亡。同时,警察根据邻居指认,至宫田庄205室将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并在室内发现一把带血厨刀,黄道金向警察承认自己持刀刺人。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道金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获假释。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将被遣返回国的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归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道金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日本已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该案的证据主要有日本国法务省刑事局、日本国东京地方检察厅、日本国警察厅刑事局等部门分别出具的函、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三支队出具的《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本国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书、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出具的《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课长司法警察员警视冈谷晃治出具的《互助相关事项照会》、法务省保护局观察课课长今福章二出具的《答复书》,证人尾崎佐知子的证言附示意图,证人瓜田嘉寿久的证言,日本国警视厅碑文谷警察署的《现行犯逮捕手续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堂口刚志制作的报告书附会议照片、大岩伸浩制作的关于犯罪现场确认的报告书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池田胜彦制作的《实况现场调查笔录》、《检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碑文谷警察署司法巡查三浦刚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久保_将志制作的《数码照片拍摄报告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测量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犯罪现场再现笔录》附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久间信彦、巡查部长_村昭久提供的《诊断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本田浩之提供的《检验见证报告书》,东京都监察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系研究科法医学教授吉田谦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提供的《解剖见证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制作的报告书、吉田谦一制作的答复书,证人王国芬、大友匡也、崛田芳夫、_田秀信的证言,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御子柴武志制作的《护照复印报告书》、相关的出入境及外国人登录记录、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黑泽伸行制作的《户口簿获取经过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道金的供述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黄道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道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道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黄道金针对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

结合上述判决,倘若陈世峰被遣返回国,在追诉时效内或20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还会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

但回溯“江歌案”,舆论从未停歇。也许陈世峰回国那一天,“江歌案”又会回到我们的视角,也让我们再次思考。

愿逝者安息,愿正义永不缺席。

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12月20日下午,历时8天的审判宣告结束,嫌疑人陈世峰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那么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江歌的母亲是否会再上诉?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答案是: 20年

问题一:江歌母亲可否再上诉 能否在华索赔?

1,如果江母对审判结果不满,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诉?

当事人是日本的检方和被告陈世峰方面,对审判结果只有检方可以提起上诉。所以江歌妈妈作为遗属是没有办法再上诉的。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遗属可能会得到检方的同情,检方如果对结果不满,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上,比如说18年,那么检方是不会去做出上诉的决定。

2、在中国能否对陈世峰发起民事诉讼争取赔偿金?

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

在陈世峰服刑结束后,他作为外国人会被入管局强制遣返回国,当他被强制遣返回国后,在他回到中国后一般来说日本法院的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否还有效呢?这个很难说。通常是在日本在判决在中国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3、庭审最后一天,辩方律师一直强调刘鑫作证的内容是假证,是虚伪的内容,他说检方不应该相信刘鑫的证词。但证人究竟是不是做伪证这个很难去判断,所以证人去被追究伪证的责任通常是不会发生的。(澎湃新闻)

日本明治大学法学系教授铃木贤此前在接受德媒采访时表示,根据日本司法判决的惯例,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行凶者杀害的人数为1人,那么法庭在量刑裁决时通常不会做出死刑判决。他还表示,虽然以前也有过民间请愿促成司法严判的案例,但这样的例子非常稀少。

据报道,负责江歌案件的律师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来日本就是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虽然他们没有废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在这次事件中,凶手就是杀了江歌一个人,如果同一个事件被害者两个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几率会高一点。非常理解江歌母亲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这样。”

针对这个问题,江秋莲表示,“我要知道能判死刑,我就不去努力了,正是因为不确定,我才这么努力地在做。”至于案件的民事诉讼和索赔问题,江秋莲表示已考虑对陈世峰的民事索赔,但不包括刘鑫,同时将把这一切交给律师处理。江秋莲还说,“我能做的,都尽可能给女儿最多,遗憾是她所有梦想都没有实现。我不后悔她来日本留学,留学不是她死亡的必然原因。”(中新网)

问题二: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在中国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表示,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日报)

问题三: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

12月11日上午10时法庭开庭, 第一天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检方举证、被告人陈世峰做陈述以及法医做尸检报告等。检方在举证中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陈世峰此前曾多次强迫刘鑫(陈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复合,并且威胁要将其内衣照片公开,因此检方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

至于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陈世峰在前往江歌住处前准备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确的计划性。根据检方的举证,警方在陈世峰所在的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没有找到刀。

同时,陈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没有按常理乘坐地铁,而是走了两站后才买了张单程的车票,并且当天还特意带了换洗的衣物等。因此,检方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强烈、计划性明显。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方及其律师仅承认犯有恐吓罪,但并不承认犯有故意杀人罪。陈世峰的律师指出,陈世峰当天去江歌家主要是为了沟通恋爱方面的问题,并不是为了去杀害江歌或刘鑫;陈世峰当天之所以携带换洗衣物并且多走了两站是因为他并没有通过智能手机找到自助投币洗衣机。

至于杀人证物的水果刀,陈世峰的律师称那是刘鑫递给江歌的,陈世峰在与江歌夺刀过程中误伤江歌造成其死亡,而此后陈世峰又连续刺了9刀是因为考虑到高昂的治疗费用,不想给家人添加负担。

除了检方与被告方外,当天作为法医的东京大学教授延濑博太郎也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延濑指出,江歌的致命伤是左颈总动脉被刺,由失血过多而造成死亡,脖子处共有11处至12处伤口,但是并不能确认致死江歌的关键一刀是第几刀。

第2天:江母首出庭 曾劝女儿小心陈世峰

在12月12日上午的庭审中,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出庭陈述,补充了案发当晚的一些细节。

根据江秋莲的陈述,她在2016年11月2日晚与江歌共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的微信语音通话,而就在结束通话后的第8分钟,江歌不幸遇害。在母女俩的语音聊天过程中,江歌将刘鑫与陈世峰分手的事情告诉了妈妈,江秋莲则提醒江歌“宁可得罪君子,不要得罪小人。你要小心他打你。”江歌当时回复称“你放心,我不会跟他动手的,日本很安全,出了问题警察马上就来”。

除了回忆当晚的聊天内容外,江秋莲还谈及了江歌对未来的规划。江秋莲说,江歌不想毕业后回国考公务员,而是希望留在日本,等到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开一个不盈利的小酒吧,并将妈妈接到日本等。

由于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关键证物水果刀的来源仍存有分歧,所以检方也就此向江秋莲提问。江秋莲则表示,没有听说过江歌用水果刀防身,也没有听女儿说过刘鑫带水果刀防身。与此同时,陈世峰所在大学的导师称,自己曾买过一样的水果刀,但并没有拆开包装。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基于此前刘鑫的供述内容,使得她与陈世峰的恋爱关系的前后细节得以明确。2016年4月底,刘鑫与陈世峰在大东文化大学研究生院相识。因为陈世峰在课堂上的发言很有想法,由此使得刘鑫对其颇有好感,两人交往后于2016年6月开始同居。

同年8月,刘鑫与陈世峰在同居房内吵架,并因被陈世峰赶了出去而不得不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刘鑫曾向江歌倾诉与陈世峰之间的事情,江歌劝刘鑫不要再与陈世峰联系。此后,陈世峰曾多次希望与刘鑫复合,但均被拒绝。

第3天:刘鑫出庭作证 否认递刀给江歌

在12月13日的庭审中,作为江歌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出庭作证。但是,她并没有直接出现在法庭中,而是被安排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个房间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作证。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本应作为陈世峰一方的证人突然因故取消出庭作证,使得上午的庭审只进行了20多分钟便结束。后有媒体报道称,被告方证人缺席是因为接到了恐吓电话。

作为现场证人的刘鑫是从当天下午13时15分开始出庭,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的问询。被告方律师主要在水果刀与关门问题上提出了质疑。被告方律师认为,刘鑫与江歌居住周边至少有8家刀具店,所以水果刀不是陈世峰的。对此,刘鑫则否认递水果刀给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

对于关门问题,被告方律师也提出了质疑。根据日本警方在12月12日庭审期间公布的录音显示,刘鑫在案发当天报警时说的是:“门锁了,不要骂了!”对此,刘鑫则回应称当时说的是:“怎么门锁了,不要闹了!”是警方没有录上“怎么”二字。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警方的录音并没有显示“怎么”这个词,而且刘鑫此前录口供的时候也没有提到“怎么”一词。对于被告方律师的质疑,检方也表示同意。

第4天:陈世峰称是刘鑫把江歌推出去的

在庭审的第4天,被告人陈世峰首次在法庭上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等的问询,并讲述了案发当天的情况。

陈世峰表示:案发当天并不是为了杀刘鑫或找刘鑫,而是为了去找江歌,希望通过与江歌的沟通来改善他与刘鑫的关系。他当天晚间专门在江歌住处的2-3楼之间的旋转楼梯处等候,在确定刘鑫进屋后,才走过去拍了已经半个身子进入屋里的江歌一下,江歌当时非常惊讶,“啊”地叫了一声,他随即用手捂住江歌的嘴,示意她安静。

此时在屋里的刘鑫听到屋外的声音后,问“三叔怎么了(三叔系江歌昵称)”。随后,陈世峰便听见了锁门的声音,并听到刘鑫说“三叔你拿着”,这时江歌手中忽然拿出一把刀,并朝向自己的眼睛刺来。在与江歌争夺刀的时候,陈世峰“不小心划(刺)到了”江歌,造成其身亡。

陈世峰在接受问询时表示,白天他曾在刘鑫拿钥匙的时候,在她包里看到过一个东西,当时没看清,后来回想觉得是刀。同时,在庭审中陈世峰也表示,江歌尖叫后,刘鑫把门打开将刀递给江歌后,便听到了门里面传来链条锁门的声音。

第5天:江母晕倒 陈世峰称作案后吓尿裤

在12月15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陈世峰继续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等的问询。

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示,在被捕之后,曾先后4次写信给江母道歉,但均未能邮寄出去。同时,陈世峰还反省道:“我犯了这么大的罪,说实话我不知道怎么赔一条命。如果可以,我愿意尽全力赔偿。”当听到这句话时,江秋莲忽然情绪激动地说:“还我女儿,用你的命来赔!”随后江秋莲用手捂住胸口,在椅子上后仰的时候突然晕倒,法官宣布紧急休庭。

重新开庭后,陈世峰在法庭上供述了案发后的行踪等情况。

陈世峰称,11月3日凌晨他离开江歌的寓所后,把水果刀埋在了距离江歌住处50米左右的一座施工现场(日本警方目前仍未找到该凶器)。在埋完水果刀后,还在现场呆坐了30秒,之后从包里拿出换洗衣服穿上后就回家了。翌日,陈世峰将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与帽子扔到楼下的垃圾场。

11月5日,又把作案时背的双肩包扔到了上野公园。陈世峰还供述称,他持续行凶的时间不超过10秒,江歌血喷得很厉害,当时他的身体在打颤,蹲下来的时候下面全是水,尿了一裤子。

在陈世峰的供述结束后,江秋莲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念了一封自己写的陈情信。在信中,江母回忆了江歌的成长经历、江歌是怎样第一个孩子以及江歌未来的人生打算等。现场的气氛被这封陈情信而感染,旁听席中有不少人或点头慨叹或潸然泪下。

通过5天的庭审,使得围绕江歌案的证据调查阶段全部结束。12月16日与17日法庭休庭,12月18日江歌案还将继续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之后的19日法官与陪审员将进行闭门会议讨论,并最终于20日下午进行宣判。至此,备受舆论关注的江歌案将迎来一个最终的结果,但它留给公众的思考或许并不会就此结束。(法治周末)

第6天:陈世峰下跪 检方求判陈世峰20年

庭审第六天,检方提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意见。原因有七:①陈世峰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②杀人动机强烈;③陈世峰行为自私;④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⑤陈世峰是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⑥刘鑫开门的话,检方推测也会强制开门,杀了刘鑫;⑦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本案中被告犯下恐吓罪和杀人罪。依据法律,杀人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以及5至22年的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应以杀人罪为中心。希望陪审员在量刑中也参考过去判例。检方对相似案例进行调查,发现过去相似案例的判刑在6~30年,其中11~18年最多。12年以下的判例,或者因为被害人存在过失,或者因为被告存在精神问题,和本案无相似性,应不予考虑。如上所述,本案行凶内容极为危险而残忍,动机极为强烈而自私,被害人完全无辜,虽然存在突发因素但事先多方准备,有计划性,而且有可能杀害刘鑫并对刘进行了恐吓。被告行为极为恶劣,希望对其处以比类似判例最重刑罚还要重的刑罚,也就是超过18年有期徒刑。

江母代理律师代表江母陈述的最后,明确要求判处死刑。江母在陈律师辩论完毕后对法庭说,法官,请你们当庭释放陈世峰。审判长制止她再次发言。

陈世峰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他说对江歌、刘鑫两位受害者的歉意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我在人际关系上用这种卑鄙、逼迫的方式是错误的。在江歌这件事上,我曾经有很多机会可以刹车,但是多次错误判断导致现在结果。江歌妈妈,我已经无法用‘对不起’来弥补,我对你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我会尽我全部个人力量,包括我个人全部财产去赔偿。我会寻求全力支持,忏悔,我会持续赔偿,直到我生命的最后一天。”

之后,陈世峰向江歌母亲下跪磕头,江歌母亲非常激动地说:“我不接受!”(中国长安网)

陈世峰为什么要杀刘鑫

陈世峰和女友刘鑫有感情纠葛,江歌为了保护刘鑫,被陈世峰所杀。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但被害人和凶手都是中国留学生,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发生于日本东京都中野区。被害人是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的女留学生江歌,被合租密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在公寓门前刺死。

案发前几日陈世峰来到江歌与刘鑫的住处与二人产生了争执,案发当日,刘鑫约江歌一同回公寓,但在门口遇到了等候在此的陈世峰,刘鑫先行回屋,而江歌却在走廊中被陈世峰刺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江歌案”的情况:

在有媒体的协调下,刘鑫在案发后第二年的8月首次现面与江秋莲见面,虽然刘鑫表达了自己不愿意不见的歉疚,但是这次见面并没有促使二人达成和解。

2017年11月,一期访谈节目《局面》发布了对江秋莲和刘鑫的分别专访,使得这起案件重新受到了国内舆论的关注。网民对刘鑫及家人“冷漠”“见死不救”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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