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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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运用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的请求提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原《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沿用该规定,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第一、依据同一双务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现实可能履行的。

案例一:发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担保物权的“留置权”存在表明相似之处,但留置权不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不适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往往伴随着违约责任存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华商公司与易互动公司之间的本案合同争议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规则2——关于履行顺序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华商公司拖欠支付开发费用,但易互动公司仍已通过拷贝至移动硬盘、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向华商公司交付了源代码。原审庭审中,易互动公司再次表示愿意在华商公司付清余款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一份源代码的备份。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易互动公司尚未交付源代码”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涉案合同涉及易互动公司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来看,其应在开发完成后将包括软件源代码在内的资料交付给华商公司。涉案合同同时还约定,在华商公司未依约支付开发费用的情况下,易互动公司有权不交付源代码。从涉案合同就第三期开发费用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可知,该期开发费的支付并不以源代码交付为条件,即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源代码与支付第三期开发费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因此,易互动公司交付源代码与华商公司支付第三期开发费属于双方互负的义务,应同时履行;涉案合同关于“华商公司在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时,易互动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源代码”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在交付源代码义务与支付开发费义务并未被约定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认定易互动公司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解析——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所涉法律问题:

1.“二次开发”是否为计算机软件的常见开发方式?

2.可推定委托方已完成验收的情形有哪些?

3.就所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否为开发方的法定义务?

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观点

1.在已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常见的开发方式。合同未约定开发方必须“原创”开发软件的所有模块,亦未禁止开发方使用已有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情况下,开发方基于其在二次开发过程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有权收取开发费用。

2.委托方对开发成果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上线使用软件、进行各种方式的宣传推广,且取得相应收益等,均可作为推定其就开发成果完成验收的证据。

3.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就开发成果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开发方的法定义务,其仅需在委托方提出要求时予以配合或协助。

4.若合同未就所开发软件源代码的交付以及开发费用的支付约定先后顺序,则二者属于开发方与委托方互负的合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履行内容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上述案例一和观点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案例一关于履行的认定,除了对履行顺序的认知外,还有关于二次开发的约定不明。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二次开发权利情形下,根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其核心是通过保护著作权人合法的权利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利用第三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是软件开发行业的惯常做法,且涉案合同第一条关于易互动公司系涉案软件“唯一研发服务商”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易互动公司开发软件必须采用原生开发方式的结论,即双方并未明确禁止易互动公司利用第三方软件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其相应部分履行请求,而这种拒绝履行却并不构成违约。

从空间条件上,这种抗辩权的行使,不是全面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针对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辩权,对超出相应部分的抗辩不能成立;从时间顺序上,需要满足无先后履行顺序情形下适用。

案例二:当一方当事人打破履行顺序,很容易成立新的要约和承诺,如此便失去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1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安置中心承认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向鑫农公司交付土地,但安置中心是按照实际交付土地面积计算并收取土地租赁费。

对此,鑫农公司并未采取协商等方式向安置中心提出异议,相反,在2014年至2017年合同履行过程中,鑫农公司接收土地后,一直向安置中心支付土地租赁费,并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置中心出具欠据认可拖欠承包费6056407.85元。在收到安置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向鑫农公司送达的催款通知后,鑫农公司又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拨付500万元,4月10日前拨付300万元,4月20日前付清余款。

鑫农公司上述付款、承诺等行为,应视为对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认可。因鑫农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并未履行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一、二审法院支持安置中心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鑫农公司以欠据和还款承诺认可安置中心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后,再行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主张不按照承诺支付承包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二中,鑫农公司对于相对方提出的不适当履行未提出抗辩和异议,而是做出变更意思表示,并再次承诺拖欠事实,视为更改原履行顺序,使得自己成为先履行义务主体,最终导致构成违约败诉结果。

履行义务顺序一般隐藏在合同条款中,往往不容易引起重视。而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纠纷发生后以合同约定为主,排除法定适用规则,因此履行顺序在合同约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2.怎么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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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可以说,合同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了,但是,说到对合同的具体的理解我们却还是比较陌生的,例如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那么,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时候可以适用?

网友咨询:

合同约定了履行顺序,应由对方先履行,但是对方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王实践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一规定正是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王实践律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只有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根据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才能适用。

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主体是后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的,便于双方明确自己的义务,按照相关约定履约,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在交易活动中,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而非违约。

王实践律师,1985年参加工作,曾攻读法律及生物两个专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2012年4月被民革西安市委授予2007—2012年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是深圳市第一届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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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履行中五大抗辩权各是什么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且该两项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2、互相对立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这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本质区别。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或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主要是指不完全履行的情形。

作为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先履行抗辩权性质上属于延期履行抗辩权,并不导致权利的消灭,仅能起到阻碍先履行方请求权行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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