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不以损失大小为前提,不予退还违约方
22年《管理》《建筑》《公路》参考答案已出,快来对答案吧
2022年第一场考试(17个地区《管理》和11个地区《建筑》《公路》《矿业》)已经结束了,考试结束第一件事就是对答案了,相信大家都迫不及待了。
2022二级建造师《管理》考后答案及真题解析!
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
a.从收到招标通知书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b.从合同生效之日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c.从签订施工合同之日到工程竣工交付之日
d.从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2.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
a.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质检部门
c.设计单位
d.政府质量监督站
......
......
以上是部分参考答案:
2.工程担保在合同履约管理中究竟多重要-工保网
2019年2月18日,文华物资工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长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文华物资工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凌源区××路××号的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续签《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4月29日,原告(甲方)长凯物业与被告(乙方)郑某某签订《水池租赁合同》,约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水池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水池场地位于凌源区××路××号。二、水池a28、29号,每月租金5500元,租期为3年,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三、水池a28、29号,乙方租赁为水产品经营。四、租金、水电费按月支付,乙方必须在每月5号前将应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五、乙方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同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所有相关义务并将租赁建筑物交还甲方,结清一切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有违约行为,合同关系终止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减租履约保证金10000元。协议期满后,双方于2021年9月1日续签《关于对老经营户的减租协议》,约定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按65?取水池租金。另查明,被告支付租金至2021年10月31日,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减租后的标准即3575元/月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7150元。
长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57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150元。
郑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水池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减租履约保证金10000元;3.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原、被告签订的《水池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即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律师费;三、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的反诉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水池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涉案租赁物合法权利人,且租赁物至今为止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涉案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涉案租赁物是依据其与文华物资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而来,其对涉案租赁物具有合法使用权,涉案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就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从原、被告签订的《水池租赁合同》名称和内容分析,该合同标的物指水池场地,不包括地上建筑物。理由如下:首先,《水池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水池a28、29号出租给被告经营水产品,水池场地位于凌源区××路××号。根据该约定对租赁物的描述,考虑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及租赁物的用途,说明双方租赁的标的物为场地。其次,《水池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被告在租赁期间在租赁场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固定的附属设施,无偿归原告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为“场地”,并不包括“建筑物”。被告主张涉案《水池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包括地上建筑物,进而主张涉案《水池租赁合同》无效,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律师费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庭审时,被告称其于2021年10月27日搬离涉案水池,原告已收到被告腾退的物业,此后的租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则主张其于2021年12月底才知道被告搬离涉案水池,但具体搬离时间不清楚,并认为双方签订的《水池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一审认为,原告将约定的水池交付被告用于水产品经营,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作为违约方,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在合同租赁期间单方搬离租赁物且不再支付租金,属于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客观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被告单方搬离租赁物的行为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现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主张涉案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一审对该合同解除时间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是否应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水池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的要求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且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具有督促合同履行与损失补偿的双重功能,其不以接受方存在损失及损失大小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水池租赁合同》及《关于对老经营户的减租协议》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减租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被告)若有违约行为,合同关系终止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途违约和退出者原告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即涉案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前提系被告没有违约行为,鉴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搬离租赁物的违约行为,依据上述约定,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不应返还。
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71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长凯物业是否应退还郑某某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具有督促合同履行与损失补偿的双重功能,其不以接受方存在损失及损失大小为前提。本案中,郑某某与长凯物业在涉案《水池租赁合同》及《关于对老经营户的减租协议》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减租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郑某某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或中途退出,长凯物业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郑某某未经长凯物业同意单方中途搬离租赁物,且未按约定支付完租金,依据上述约定,涉案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不应返还。一审判决驳回郑某某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郑某某要求长凯物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减租履约保证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境外项目 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现在很多项目的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履约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履约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常见于一些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以制约对方行为。
二、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三种,分别为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书。
1、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一般由银行监管,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是一份保函,保函中会写明有限日期,到期后资金由银行退回乙方,甲方不能无理划扣或拖延乙方的保证金。
因此,其约束性较强,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
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由甲方向乙方进行收取。
相对于履约保函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手续更加简单。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规定不明确,其所起的作用及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乙方并不一定能够及时收回履约保证金。
3、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通常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甲方开立的保证乙方履行某项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是否必须设置履约担保?
从相关规定来看,履约保证金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那么,ppp项目是不是要设置履约担保呢?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在此看来,文件使用“应当”一词,也代表允许特殊和例外情况。但ppp项目合作时间长、合同履行受影响因素也较多,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中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交履约担保,但须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约定,并载明其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等具体要求。
除上述问题外,业内对于履约保证金还存在着较多疑惑,比如混淆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不知道该不该收取履约保证金等……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保证金”几个字,但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区别如下:
1、提交主体不同
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不同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②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设立目的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该不该收履约保证金?
当前,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该不该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采购人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确定一个采购项目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以及收取比例,要结合项目金额、履约周期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因素考虑。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总结了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4种采购项目:一是定制产品采购项目,如软件定制开发,此类项目往往具有研发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履约周期长的采购项目,如长周期服务类项目;三是采购金额大的项目,大型设备采购就属于此种类型;四是风险大的采购项目,工程项目往往属于此种类型。
本文由招标雷达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